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