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