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