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六十二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