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