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