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我国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相邻国家的警察机关相互进行警务合作,在不违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惯例进行,但应当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