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四十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的警察机关相互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