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合作协议有规定的,按照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办理,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和协议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进行。 第十三章 目录 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