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引渡以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事宜。 第三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