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