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