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