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第三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