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第三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