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