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五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