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六条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第三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