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