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由执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