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执行管制的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