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