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七十六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六条 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