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