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犯罪,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