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