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