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一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节 目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