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