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