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