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条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