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一、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