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