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