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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节

第九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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