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