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