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