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