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