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