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