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