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