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