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