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