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