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