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一节 电子数据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一节 电子数据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